(2017)渝0110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守梅与郭茂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梅,郭茂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583号原告:陈守梅,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郭茂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守梅与被告郭茂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守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守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