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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守梅与郭茂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梅,郭茂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583号原告:陈守梅,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郭茂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守梅与被告郭茂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守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守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