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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培进、王星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进,王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王培进。被执行人王星星。原告王培进与被告王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5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培进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星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进未实现债权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星星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41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蒋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