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雁秋与大连永生达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雁秋,大连永生达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243号原告:林雁秋,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权(原告亲属),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永生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常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双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雁秋与被告大连永生达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诚诚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