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麦英与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麦英,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589号原告彭麦英。被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恒万城市广场1栋1301室。法定代表人:易桃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妙。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项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麦英与被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昌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