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行辖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才有诉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马俊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辖69号原告李才有诉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马俊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