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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慧英与杜峰、孙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英,杜峰,孙雪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029号原告:刘慧英,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杜峰,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科员。被告:孙雪莹,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员。原告刘慧英与被告杜峰、孙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刘慧英以与被告杜峰、孙雪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慧英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亚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