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慧英与杜峰、孙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英,杜峰,孙雪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029号原告:刘慧英,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杜峰,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科员。被告:孙雪莹,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员。原告刘慧英与被告杜峰、孙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刘慧英以与被告杜峰、孙雪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慧英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亚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