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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福英、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福英,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95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分行行长。被告:王福英。被告: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新东四街13-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福英、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福英、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12.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福英、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12.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