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5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利成与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成,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5民初62号原告:王利成,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系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克拉玛依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雅典娜高层门面房*******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洪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振瑞,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系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玉石城售楼部,身份证号码:×××。原告王利成诉被告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王利成与被告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同日原告王利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利成提出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王利成负担。审 判 长 崔 伟人民陪审员 王长华人民陪审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