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远东医药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远东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85号原告: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矿山机械设备博览城C01座10栋。组织机构代码78109188-0。法定代表人:陈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远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相杜路(符夹铁路线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498494-7。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市远东医药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