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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与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余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0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东路20号。负责人:代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系该支行职工,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余梅,女,1981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与被告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以被告余梅已将所欠逾期贷款归还,并承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厚菊人民陪审员  张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永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