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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小农与涂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农,涂德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3民初484号原告:刘小农,男,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洲,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德富,男,地址不明。原告刘小农诉被告涂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刘小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5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景德镇市董家下岭24号的私有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于当天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出具收条,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于原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配合原告办理登记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现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在本院要求原告补正信息后,其仍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相关信息,故应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农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退还原告刘小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