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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丽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继年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丽华,郭继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特2号申请人:郭丽华,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继年,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丽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继年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丽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丽华撤回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丽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付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海妮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