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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丽丽,李某1,李某2,李东秋,辛崇苗,米继永,成安县江伟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孟庆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丽,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张丽丽,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滕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秋,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崇苗,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继永,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芳,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安县江伟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邯大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拥国,队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丽、李某1、李某2、李东秋、辛崇苗、米继永、成安县江伟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以补正裁定的形式更改判决结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义宽审判员  王春燕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