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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永芳、罗亚安、赵真、林港、林定、韦少阶、罗孙难、文少生、韦亚提、唐亚舅、林日山、韦国教、韦皇长罚金、没收财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芳,罗亚安,赵真,林港,林定,韦少阶,罗孙难,文少生,韦亚提,唐亚舅,林日山,韦国教,韦皇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恢11号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韦永芳,男,黎族,1994年7月9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罗亚安,男,黎族,1993年3月4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真,男,黎族,1996年11月12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林港,男,黎族,1996年2月5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林定,男,黎族,1996年3月18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韦少阶,男,黎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罗孙难,男,黎族,1989年8月7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文少生,男,黎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韦亚提,男,黎族,1994年6月7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唐亚舅,男,黎族,1992年7月5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林日山,男,黎族,1994年5月31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韦国教,男,黎族,1998年1月28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韦皇长,男,黎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根据本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韦永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罗亚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赵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林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林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韦少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500元;罗孙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文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韦亚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500元;唐亚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林日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韦国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韦皇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该判决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家属代为缴纳部分罚金,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少阶家属韦建德代其缴纳罚金17500元;被执行人韦亚提家属韦忠平代其缴纳罚金14500元;被执行人林港家属林亚背代其向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缴纳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林日山家属林日黄代其向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缴纳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林定家属林亚慈代其向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罚金均应上缴国库。至此,被执行人韦亚提、林日山的罚金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韦少阶家属韦建德代其缴纳的罚金17500元,被执行人韦亚提家属韦忠平代其缴纳的罚金14500元,以上共计32000元,上缴国库;二、本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九)、(十一)项确定罚金,即韦亚提罚金14500元、林日山罚金6000元执行完毕;三、终结本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财产刑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即韦永芳罚金32500元;罗亚安罚金30000元;赵真罚金16000元;林港罚金10000元;林定罚金9000元;韦少阶罚金5000元;罗孙难罚金20000元;文少生罚金15000元;唐亚舅罚金12000元;韦国教罚金4000元;韦皇长罚金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