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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中勤与万洪林、聂德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勤,万洪林,聂德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491号原告:曹中勤,女,43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万洪林,男,5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聂德梅,女,49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曹中勤与被告万洪林、聂德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审理。原告曹中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中勤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中勤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