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保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83号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8号恒辉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相博怀,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杜彦芳,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保利,男,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