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牛永利与宋保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利,宋保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653号原告牛永利,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宋保超,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牛永利诉被告宋保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牛永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牛永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牛永利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