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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景峰玻璃有限公司、夏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景峰玻璃有限公司,夏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景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工业园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8610828-8。法定代表人:于呈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志军,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中技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景峰玻璃有限公司与夏志军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