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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娜与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33号原告:王娜,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济,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告王娜与被告东北亚现货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信和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百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娜负担。审判员 白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凌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