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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187号原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6号1001-1室。法定代表人:汪德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蓉,系该公司人事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翠萍,系该公司行政助理。被告:刘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堡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王光明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