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监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窦振华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民监30号窦振华: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以放弃继承不是处于自愿,是被强迫。我应当分享父母的一部分遗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因申诉人在2001年9月28日做出了自愿放弃继承的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申诉人在十五年后又在申诉中提出该声明是被迫的做出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望你理性对待,尽快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