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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俊与汤爱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汤爱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1946号原告:刘俊,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洋、廖枝文,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爱黎,女,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刘俊与被告汤爱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刘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66元,减半收取计8,0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少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