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咸阳湖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姚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咸阳湖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姚倩,姚建文,陈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文化大厦B座11层110110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09221M。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湖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18940-3。法定代表人:姚倩。被执行人:姚倩,女,1980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姚建文,男,1952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陈瑛,女,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渭城区。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湖滨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姚倩、姚建文、陈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执字第355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执行人姚建文给申请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被另案执行法院查封,该案暂无可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