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莺红与林宝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莺红,林宝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5165号原告:林莺红,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宝銮,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莺红与被告林宝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林莺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莺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林莺红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书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