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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莺红与林宝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莺红,林宝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5165号原告:林莺红,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宝銮,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莺红与被告林宝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林莺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莺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林莺红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书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