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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吴飞宇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飞宇,胡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四区41栋298号。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飞宇,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胡畅,女,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长沙星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飞宇、胡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