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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兴良与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良,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929号原告:杨兴良,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娟,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址不明,原告杨兴良与被告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军居住地不明,户籍地已被拆迁尚未安置,且经本院查找未能联系到被告宋军本人,需公告送达起诉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咏峰审 判 员  贺书贵人民陪审员  王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