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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文才与陈华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才,陈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696号之二原告:胡文才,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人:卢康宁,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陈华江,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浙0784民初66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华江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72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xc000028**;土地证号:永国用2005第4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邓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