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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卓优诉马拉松(北京)监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优,马拉松(北京)监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思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优,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拉松(北京)监控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3层1304。法定代表人:鲍威尔·欧拉,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高思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2楼D9室。法定代表人:赵明娥,执行董事。上诉人卓优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3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卓优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海高思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楼XX室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