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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林君与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君,王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714号原告:沈林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曹颖颖,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忠,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君诉被告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林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君撤回对被告王建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4��,由原告沈林君负担。审 判 员 曹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谈其竞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