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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旺宽与王利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旺宽,王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郑旺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利宁,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旺宽与被执行人王利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王利宁在宁县春荣乡峰华名苑小区有未建成楼房两栋,正在施工,但该楼房近期无法处置变现,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育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