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荣斌、张修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斌,张修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斌,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张修道,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执行李荣斌与张修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修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