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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东全与李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全,李长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723号原告:郭东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威,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洲,农民。原告郭东全与被告李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东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东全因与被告李长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全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郭东全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审 判 员  张丽琴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