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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道海与赵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道海,赵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56号原告:余道海,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前进,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不详。原告余道海诉被告赵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道海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道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依法减半收取1266元,计1266元,由原告余道海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