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清利与杨海燕、被告刘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利,杨海燕,刘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458号原告:杨清利,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杨海燕,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刘厚华,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利诉被告杨海燕、被告刘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杨清利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斯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