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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清利与杨海燕、被告刘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利,杨海燕,刘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458号原告:杨清利,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杨海燕,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刘厚华,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利诉被告杨海燕、被告刘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杨清利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斯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