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被执行人谭世迪追索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胜,谭世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胜,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台山市。被执行人:谭世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台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谭XX追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2016)粤078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XX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款2675元及受理费25元给申请执行人张XX。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0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12元,余款支付其他执行案,经向有关部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财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