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02民初26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军华与刘永忠、周伟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华,刘永忠,周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634之一号申请人刘军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刘永忠,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周伟宏,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申请人刘永忠之妻。原告刘军华与被告刘永忠、周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军华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永忠、周伟宏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李良方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幢××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作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军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永忠、周伟宏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案外人李良方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幢××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容人民陪审员  谢祥兴人民陪审员  张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雨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