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韩中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韩中之,乔亚伟,乔振忠,金立鑫,乔贯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住所地光明西道86号,联系方式1800326****。法定代表人董洁。被执行人韩中之,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永清县。被执行人乔亚伟,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阳区。被执行人乔振忠,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被执行人金立鑫,男,汉族,住所地永清县。被执行人乔贯一,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永清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申请韩中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廊安民初字第39号;(2014)廊民二终字第1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于2016-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安二终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效期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马伟乐(代理)审判员陈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