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世军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世军,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310号原告:石世军,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899XH),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408号。负责人:王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肖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世军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案涉的宁广4P53线即为220KV奉南-宁海输电线路,发包方宁波电业局,承包方浙江全富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负责全线施工过程中的塔基占地、农作物、经济作物、竹木果树、房屋拆迁、三线改造等费用赔偿处理工作;案涉的一宁54**线即为500KV甬台温输电线路,业主浙江省电力公司,甲方浙江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建设分公司,乙方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施工期间的塔基永久性占地、低压电力线路和通讯线的拆迁及补偿、旧有设施的拆迁、附着物赔偿由甲方负责。现原告诉请: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安装在原告承包地里的电力塔架,恢复承包地原状。故,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并没有法律关系,即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世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炜人民陪审员 孙金达人民陪审员 许金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