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6吴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平,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句容市。2011年2月22日因盗窃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4月26日因诈骗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7月7日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建平先后在句容市华阳镇鼓浪屿洗浴中心、热带雨林休闲会所等地,趁人不备,盗窃作案7起,窃得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8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建平在句容市华阳镇鼓浪屿洗浴中心8323包间,窃得被害人张某的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83元。2、2017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建平在句容市华阳镇鼓浪屿洗浴中心8326包间,窃得被害人胡某的华为麦芒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18元。3、2017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建平在句容市华阳镇热带雨林休闲会所6118号柜,窃得被害人翁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4、2017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建平在句容市华阳镇汇豪主题KTV8409号包间,窃得被害人孙某的Iphone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53元。5、2017年7月2日早上,被告人吴建平在句容市华阳镇果园巷西49号被害人刁某的宿舍内,窃得被害人刁某的Iphone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90元。6、2017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建平在句容市华阳镇信和温泉二楼6号包间,窃得被害人李某的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20元。7、2017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建平在句容市华阳镇海纳百川浴室8308号包间,窃得被害人谢某的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23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建平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被盗的Iphone6手机、华为麦芒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尚未追回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816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建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胡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安某、许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价格认定结论书;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建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建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先行羁押的30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816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