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嘉申请执行郭毅荣婚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郭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嘉,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郭毅荣,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王嘉申请执行郭毅荣婚姻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毅荣主动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