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嘉申请执行郭毅荣婚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郭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嘉,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郭毅荣,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王嘉申请执行郭毅荣婚姻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毅荣主动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