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明付与被告李明海、母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付,李明海,母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167号原告:白明付,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李明海,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母淑芳,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付与被告李明海、母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明付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明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白明付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依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