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森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森焱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180号原告:河北森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新城铺镇合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于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敏学,男,195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森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41元。审��判长宋瑞清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