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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美书、王瑞月东平县银山镇石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美书,王瑞月东平县银山镇石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董美书被执行人:王瑞月东平县银山镇石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美书与被执行人王瑞月、东平县银山镇石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董美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马忠雨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