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王海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花,王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运管局干部,住甘州。被执行人王海国,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与被执行人王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文书日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