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佳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600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佳欢,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6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潘新锋,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佳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佳欢及其辩护人潘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18时7分许,被告人叶佳欢驾驶牌号为浙E×××××小型轿车沿湖织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本市吴兴区湖织大道后林村柏家湾路段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行人邵某1、赵某1相撞,造成邵某1、赵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邵某1、赵某1经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日和次日死亡。经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佳欢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1死因符合头部、胸部复合伤而死亡,被害人赵某1死因符合头部、胸腹部及多发骨折复合伤而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佳欢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叶佳欢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盗窃犯罪案件。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叶佳欢检举李某某非法狩猎犯罪的事实材料,经审查认为,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警情详情,缺乏被告人叶佳欢的检举笔录等材料,不足以认定该节事实为立功情节。又查明,被告人叶佳欢及其家属在公安阶段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1409800元,并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再次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39万元,并再次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上共计已赔偿1799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佳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警情详情及卷宗、扣押及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委托书、不受理鉴定委托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询问笔录、抓获经过、侦破报告书、违法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死亡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人赵某2、沈某、邵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湖公司鉴(化)[2016]2571号检验报告、吴公物鉴(法)字[2016]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吴公物鉴(法)字[2016]1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叶佳欢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佳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佳欢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佳欢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佳欢在人行横道上造成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佳欢及家属能积极赔偿并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叶佳欢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佳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佳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佳慧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人民陪审员 潘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