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卫晶峰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卫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晓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忠,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卫晶峰,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卫晶峰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卫晶峰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62.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