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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卫晶峰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卫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肇东市松辽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晓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忠,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卫晶峰,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卫晶峰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卫晶峰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62.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