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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马经济开发区华宜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经济开发区华宜运输有限公司,刘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华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源,经理被执行人:刘培利,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培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3月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培利妻子柴雪萍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