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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易芝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广州魅游通旅游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丽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蒋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梁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