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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贻发与被告古丈县地方税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贻发,古丈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220号原告:宋贻发,男,1953年11月生,汉族。被告:古丈县地方税务局。原告宋贻发与被告古丈县地方税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宋贻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贻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贻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贻发负担。审判员  向瑞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