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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艳朋与刘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朋,刘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021号原告:沈艳朋,男。被告:刘子文,男。原告沈艳朋与被告刘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艳朋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经偿还了货款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沈艳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沈艳朋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