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艳朋与刘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朋,刘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021号原告:沈艳朋,男。被告:刘子文,男。原告沈艳朋与被告刘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艳朋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经偿还了货款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沈艳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沈艳朋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珂 关注公众号“”